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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索赔误机费”续:律师研讨赔偿标准
来源:新华网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0日作者:
新疆首例“索赔误机费”续:律师研讨赔偿标准


  “在这起诉讼中,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近日,针对新疆首例“索赔误机费”乘客一审败诉案,成立于今年3月5日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费维权律师团进行了研讨。新疆自治区消协的两位负责人也参加了讨论。

  新疆自治区消费维权律师团及自治区消协分析说,航空投诉在近两年已成为热点,尤其是航班延误问题更是热点中的热点,但因“没有赔偿标准”,消费者在此类诉讼中鲜见胜诉,因此,这起案件具有普遍意义。对于这起案件中存在的两大焦点问题,参会人员进行了积极讨论。

  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航空公司违约,但不支持乘客提出的赔偿”判决,新疆自治区消费维权律师团成员陈斌说:“既然延误就有损失。根据《民用航空法》第126条,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对于法院认定的“航空公司提前一天通知了张先生航班延误,并提出可以调整航班,可视为航空公司为其违约行为采取了有效的补救措施”,张先生说,因他买的票价高于调整的航班价,而航空公司又不愿补差价,双方没有达成协议,因此不能认为航空公司为其违约行为采取了有效补救措施。

  新疆自治区律协副秘书长任德志说,我国《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而航空公司未能按机票载明的起飞时间起飞,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旅客经济损失。张先生额外支出的8.6元电话费是最基本的损失,法院应当支持。

  对于一审法院提出的“0.5元违约金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的认定,新疆自治区消费维权律师团专委会副主任李新说,这一点对于权益受损方有悖公平。张先生的代理人肖建琪律师则说:“法律规定,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或对违约金约定不明的,不需支付违约金。而对于客运运输合同来说,乘客购买机票时不可能与航空公司进行约定。但通常情况下,乘客退票时,航空公司都要收取20%—50%不等的违约金,如果退票要计算违约金,那么航班延误也应支付违约金,以体现权利义务对等。”

  “如果连消费者主张的0.5元的象征性违约金都不予支持,既不利于对弱势消费者群体利益的保护,也会对类似垄断企业的违约行为起到助长作用。”新疆自治区消协副秘书长闫保平说。

  一审法院认为“携程网补偿乘客的6000积分,等同于航空公司对乘客的赔偿”。对此,参会人员一致认为,携程网代销多家航空公司的机票,只是一个售票平台,而航空公司是承运方,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不能混为一谈。

  肖建琪律师表示:“携程网站补偿张先生6000积分不是因为航班延误原因,而是因自身工作失误自愿作的补偿,与航空公司的违约行为毫无关系。”

  曾代理多起公益诉讼的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溢智表示,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6条和2004年6月民航总局出台的《对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经济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都规定,如果航班延误,航空公司要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但都未明确具体的补偿标准。

  黄溢智认为,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监管机构的缺失,已使航空延误补偿陷入了尴尬的境地。建议把相关的补偿规范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规定下来,明确航班延误的补偿范围、标准、程序等。同时,因航空延误的补偿涉及广大旅客的切身利益,相关立法都必须公开听证。